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月里 被告 饒明琦
陳羽潔 李慕儀 陳仁松 吳榮俊 楊山崑 溫偉傑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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