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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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6號債權人 賴渙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姿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佳綺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後,向臺灣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該法院之函覆到院。
三、請求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王姿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