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治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108年11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揆諸上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7238號被告羅治平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13樓之3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治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7月中旬,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瑋 」、「 阿明 」、「 阿文 」之成年男子,所組成3人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先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方心 、施 弼升 、 林亭伊 、林立、葉 宗潤 、 余玟靜 、 涂雅玲 、 簡子惪 、 邱俞婷 、 陳秀宜 等10人,使方心等10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阿瑋」、「阿明」、「阿文」等人聯絡羅治平至指定處所,找掛在住戶信箱上之外掛式信箱內,拿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迨羅治平取得款項後,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或以電話回報,依指示將贓款放置於指定處所之信箱內,轉交所屬詐騙集團組織,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二、案經方心、 施弼升 、林亭伊、林立、 葉宗潤 、余玟靜、涂雅玲、簡子惪、邱俞婷、陳秀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羅治平之供述│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從自動櫃員機領取款項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方心、施弼│於附表所示時、地,遭詐│││升、林亭伊、林立、葉│騙集團騙取金錢,匯入附│││宗潤、余玟靜、涂雅玲、│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簡子惪、邱俞婷、陳秀宜│。│││之證述││├──┼───────────┼───────────┤│3│詐騙帳戶提領一覽表、│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ATM攝影畫面翻拍照片│領取告訴人及其他未報案││││之被害人匯入銀行帳戶內││││款項之事實。│├──┼───────────┼───────────┤│4│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告訴人方心遭詐騙款項匯│││表│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5│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施弼升遭詐騙款項│││中華郵政金融卡│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6│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林亭伊遭詐騙款項│││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7│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林立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8│存款查詢交易明細│告訴人葉宗潤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9│即時轉帳結果│告訴人余玟靜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10│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涂雅玲遭詐騙款項│││表│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11│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簡子惪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12│台新銀行、永豐銀行、彰│告訴人邱俞婷遭詐騙款項│││化銀行交易明細│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13│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陳秀宜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依同法第14條處罰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所犯多次詐欺及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又被告與「阿瑋」、「阿明」、「阿文」等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檢察官李建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家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詐騙方式│匯入詐騙之帳戶│├──┼───┼───────┼──────────┼───────┼───────┤│1│方心│106年7月21│13,957元│106年7月21│華南商業銀行││││日下午5時59││日下午5時9│00000000000000│││││分許││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告訴人方│││││││心住處,接獲自│││││││稱超級函授網站│││││││來電,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重複訂│││││││單,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銀行││├──┼───┼───────┼──────────┼───────┼───────┤│2│施弼升│106年7月21│15,000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中午12時││日上午9時30│││││25分許││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告訴人施│││││││弼升住處,使用│││││││臉書平台網路購│││││││物購買手機付款││├──┼───┼───────┼──────────┼───────┤││3│林亭伊│106年7月21│21,985元│106年7月21│││││日下午7時3││日下午5時19│││││分許││分許,接獲自稱│││││││警政單位人員來│││││││電,佯稱上次遭│││││││詐騙歹徒已經被│││││││查獲,要求協助│││││││退款││├──┼───┼───────┼──────────┼───────┼───────┤│4│林立│106年7月21│8,000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下午10時6││日下午8時許│││││分許││,在宜蘭縣冬山│││││││鄉告訴人林立│││││││住處,使用臉書│││││││購買手機付款││├──┼───┼───────┼──────────┼───────┤││5│葉宗潤│106年7月21│16,000元│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30││日凌晨0時50│││││分許││分許,告訴人葉│││││││宗潤在臉書網站│││││││北北區新家具/│││││││二手雜貨交流市│││││││集,購買沙發組│││││││付款││├──┼───┼───────┼──────────┼───────┼───────┤│6│余玟靜│106年7月21│8,000元│106年7月21│大眾商業銀行(││││日下午8時48││日下午8時48│已與元大商業銀││││分許││分許,在新北市│行合併更名為元││││││板橋區告訴人余│大商業銀行)││││││玟靜住處,在旋│00000000000000││││││轉拍賣購買手機│││││││付款││├──┼───┼───────┼──────────┼───────┼───────┤│7│涂雅玲│107年7月21│29,985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下午8時55││日下午8時30│││││分許││分許,接獲自稱│││││││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出現新訂單,要│││││││求協助取消銀行│││││││付款設定││├──┼───┼───────┼──────────┼───────┼───────┤│8│簡子惪│106年7月21│14,987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下午7時39││日下午7時4│││││分許││分許,接獲自稱│││││││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出現新訂單,要│││││││求協助取消銀行│││││││付款設定││├──┼───┼───────┼──────────┼───────┼───────┤│9│邱俞婷│106年7月21│29,985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下午8時7││日下午5時17│││││分許││分許,接獲自稱│││││││MUSHOP網站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12筆訂單,│││││││要求協助取消銀│││││││行付款││├──┼───┼───────┼──────────┼───────┼───────┤│10│陳秀宜│106年7月21│4,985元│106年7月21│同上││││日下午8時41││日下午7時50│││││分許││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接獲自│││││││稱小版男裝賣家│││││││來電,佯稱因內│││││││部人操作錯誤,│││││││重複訂單12筆│││││││,要求協助取消│││││││銀行付款設定││└──┴───┴───────┴──────────┴───────┴───────┘附表二:
┌──┬─────────┬───────┬─────────┬──────────────┐│編號│提領銀行名稱及帳號│提領日期及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1│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4,005元│臺北市○○區○○街30之1│││000000000000000│日中午12時││號統一超商昆福店││││50分│││├──┼─────────┼───────┼─────────┼──────────────┤│2│同上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9,005元│新北市○○區○○街○○○號1││││日下午2時48││樓全家超商三重集美店││││分│││├──┼─────────┼───────┼─────────┼──────────────┤│3│同上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4,005元│臺北市○○區○○○路○○號統││││日下午6時7││一超商開寧店││││分許│││├──┼─────────┼───────┼─────────┼──────────────┤│4│同上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20,005元│臺北市○○區○○○路○○○號││││日下午7時19││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分許│││├──┼─────────┼───────┼─────────┼──────────────┤│5│同上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2,005元│同上││││日下午7時20││││││分許│││├──┼─────────┼───────┼─────────┼──────────────┤│6│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4,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0│日下午7時46││111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社子││││分許││分行│├──┼─────────┼───────┼─────────┼──────────────┤│7│同上華南商業銀行│106年7月21│505元│同上││││日下午7時50││││││分許│││├──┼─────────┼───────┼─────────┼──────────────┤│8│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20,000元│臺北市○○區○○街○○巷2││││日下午8時13││號全家超商金磚店││││分許│││├──┼─────────┼───────┼─────────┼──────────────┤│9│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0,000元│同上││││日下午8時14││││││分許│││├──┼─────────┼───────┼─────────┼──────────────┤│10│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9,000元│臺北市○○區○○路○○○號││││日下午8時37││山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分許│││├──┼─────────┼───────┼─────────┼──────────────┤│11│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3,000元│臺北市○○區○○○路○○號統││││日下午8時54││一超商開寧店││││分許│││├──┼─────────┼───────┼─────────┼──────────────┤│12│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20,000元│臺北市○○區○○街2段156││││日下午9時4││、158、160、162號臺北││││分許││西園郵局│├──┼─────────┼───────┼─────────┼──────────────┤│13│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10,000元│同上││││日下午9時4││││││分許│││├──┼─────────┼───────┼─────────┼──────────────┤│14│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700元│同上││││日下午9時14││││││分許│││├──┼─────────┼───────┼─────────┼──────────────┤│15│同上大眾商業銀行│106年7月21│7,005元│臺北市○○區○○街2段73││││日下午10時││號統一超商六福店││││24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