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黃寶貴 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 律師被告 梁容禎 訴訟代理人 蕭閔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