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王振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等人占用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