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2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298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規定,限於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而「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 傅正仁 」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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