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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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82號原告 盧建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得自助火鍋城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00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62元,元,合計為新臺幣173,262元,前揭2部分分別係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27元(計算式:1,880-《1,880÷3×2》=62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