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八號
原告 豐原 第一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瑞聯建設機構瑞友建設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正確之公司名稱,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