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03號聲請人 陳旭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慧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慧娟所有坐落高雄○○○區○○段325、325-1地號土地及9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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