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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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楷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楷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