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被告 賴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三)第十一行中關於「子女 劉思廷 、 劉昭吟 及 劉于瑄 」之記載,應更正為「子女 賴承昊 、 賴振維 及 賴毓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三)第十一行關於「子女賴承昊、賴振維及賴毓妏」誤載為「子女劉思廷、劉昭吟及劉于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