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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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柯登福
林品良 胡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晴順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連晴順、 連汶池連瑞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土地之地號與請求拆除地上物騰空土地之地號不符,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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