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6號聲請人 邱定作 相對人 宋湘怡
邱菊英 何阿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0元=1,3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
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