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下稱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並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8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內僅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