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38號聲請人 許鳳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鄭國榮 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日死亡,聲請人許鳳娥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許鳳娥業經養父 許清圳 收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在卷可稽,收養關係既屬存續中,聲請人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處於停止狀態,依法對於其本生家庭兄弟即被繼承人鄭國榮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亦有未合,即應駁回。
㈡、至被繼承人之子女 鄭振昇鄭祥安王鴻茂 、孫子女 王郁茹鄭煌運陳映雯 之胎兒、兄弟姊妹 鄭國強鄭鳳珠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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