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52號聲請人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相對人 吳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子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原本。
二、相對人吳子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