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聲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6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其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3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之抗告事件(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66號)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11月21日法扶榮字第1030001771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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