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