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7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774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洪志麟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774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
工程事業管理處(下稱「榮工處」)之員工,民國(下同)
83年8月1日榮工處辦理專案裁減時,乃依「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
辦法」領取補償金,按前開補償辦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
第4項分別規定:「依本條例(即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8條規定辦理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
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所規定之老年
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
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
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基金。…」、
「從業人員領取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
,載明前項但書事項。」本件被告原為榮工處員工,於83年
間榮工處辦理專案裁減時離職,曾填具申請表請領補償金,
並切結:「本人經列為本處專案裁減人員,因不符合申請勞
工保險保留年資老年給付,請同意發給保留年資補償金,並
保證爾後依法再參加同一保險時,即自動向本處無息繳回原
領之補償金,且若遲誤催繳期限時,並願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特立此切結。」等語。榮工處因而依其年資核發補償金計
新臺幣(下同)345,804元整在案。經查,被告向原告領取補
償金後復加入勞工保險,並於95年7月25日另自勞工保險局
領取「老年給付」471250元,此有勞工保險局致原告之函文
可稽,是被告依前揭補償辦法,應繳回原先領取之「勞保補
償金」345804元。惟迭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雖辯
稱勞保補償金之性質係賠補虧欠所給付之金額云云,惟按「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從業人員辦理離職及依規定資遣,
如有損失勞保老年給付者,依其損失之投保年資,給予補償
金,其性質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相同,故領取勞保補償金
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老年給付時,即係重
複領取同一給付,而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此有基隆地方
法院92年訴字第289號判決可供參照,是被告所辯顯屬誤解
。另被告辯稱並未受告知依補償辦法規定,如再參加同一保
險領取老年給付時,即自動繳回原領之補償金云云,惟依據
上開切結書之內容,被告業已承諾日後再參加同一保險時,
應自動繳回原領之補償金,所辯亦與事實不符,自無可取。
爰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
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之規定及切結書約定,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年12月8日八七輔伍字第2018號書函影
本乙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
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影本乙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專案裁減人員勞保事項
意願調查表影本乙份、切結書影本乙份、榮工保險局以95年
7月27日保給老字第0956053130號函影本乙份、95年8月18日
台北長春路台北67支局第3195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已不爭執(詳本院95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
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之規定及切結書約定,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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