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富昌建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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