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吳明樹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蔚成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元,應繳上訴審裁判費1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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