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潘友志 即 潘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26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潘友志即潘詩文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72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