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 張哲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64,00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經查,聲請狀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之貸款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