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
  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其對被告 陳睿均 之債權額為何。
㈡、欲請求撤銷之不動產其價值為何。
㈢、持本裁定向屏東縣屏東地政,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及其上同段601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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