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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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權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權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吳權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