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新文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