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周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查債務人 張添妹 已於民國107年6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5,870元│94年12月5日起至│19.1%│95年1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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