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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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展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1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展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展榮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乃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復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之,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及時為警查獲,尚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毒品犯罪之特別規定,屬刑法之特別法,故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相關犯罪及沒收設有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業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目的係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排除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以期使毒品犯罪沒收繼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是就毒品犯罪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規定情形下,始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販賣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共4包,經鑑驗確均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21-123頁)在卷可佐。準此,連同附表編號1至編號2已沾附愷他命細微粉末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透明塑膠袋4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至於鑑驗中所滅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米白色晶體3包編號1至編號3號:經檢視為米白色晶體,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0.35公克,驗前淨重合計9.6334公克(取樣0.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9.593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1.6%;驗前純質總淨重7.8609公克。1、由被告許展榮身上扣得。2、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21-123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35-39頁、第47-51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4號:經檢視為白色或透明晶體,驗前含袋毛重4.9035公克,驗前淨重4.5698公克(取樣0.024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4.545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3.0%;驗前純質淨重3.7929公克。1、由被告許展榮身上扣得。2、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21-123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35-39頁、第47-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