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5日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8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虎簡字第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末2罪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裁定就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與前揭不應減刑之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93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於96年2月14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訴字第433號、第487號、第5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10月確定,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5日確定,前述假釋遂遭撤銷,所餘殘刑與上述末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6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508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7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