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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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芭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芭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昭瑩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順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零伍萬零叁佰零柒元捌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