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名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顯屬文字之誤寫,無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