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現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芸 、 張宏全 、任娟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不清,請求之釋明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雖於104年10月16日具狀陳報,惟仍僅陳列法條條文及所附匯款單據上之相關資訊,未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致無法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亦未就所附匯款單據與請求間之關連為說明,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