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送達代收人 洪明斌
被告 鄒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7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