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3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313號聲請人 鄧心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婷婷 、 洪碧華 、 汪龍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五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