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蔡佳宏 債務人伸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哲 債務人 鄒黎明
一、債務人伸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吳佳哲、鄒黎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499,9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5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113年8月3日3.345113年8月3日002500,000元113年8月3日3.345113年8月3日0033,166,652元113年8月27日2.71113年8月27日0043,066,662元113年8月16日2.22113年8月16日005766,662元113年8月16日2.22113年8月16日0068,000,000元113年8月6日2.97778113年8月6日0072,000,000元113年8月6日2.97778113年8月6日0083,750,000元113年8月6日2.97778113年8月6日0091,250,000元113年8月6日2.97778113年8月6日0104,200,000元113年8月28日2.62113年8月28日0111,800,000元113年8月28日2.62113年8月28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