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丙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17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該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474,481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外另加計違約金?若已含在新臺幣474,481元之內,請更正聲明為「違約金:已含請求金額內,計算方式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三、」。)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