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 顏楷洋
吳宇涵 被告 孫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萬3,834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萬9,672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6萬1,139元後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萬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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