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告 林例齡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687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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