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思嫺 (原名: 李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99年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債務人於打消呆帳後自行還款新臺幣103345元整,充抵原起息日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共3150天之利息,故新起息日為民國105年4月11日,特此敘明,後立有計算書可稽。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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