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04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甲○○已死亡)。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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