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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