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3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5日│108年5月1日│109年1月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彰化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7號│偵緝字第47號│字第14293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25│109年度易字第197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12日│109年9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25│109年度易字第1976││決│││號│號││├────┼─────────┼─────────┼─────────┤││判決確定│109年6月16日│109年7月15日│109年10月1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54號│字第3956號│字第16360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3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550││││實││號(聲請書誤載為「││││審││第2250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9年11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550││││決││號││││├────┼─────────┼─────────┼─────────┤││判決確定│109年12月15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