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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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37號原告乙○○○被告甲○○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經本院於9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雙方均有配偶,後雙方之配偶均先後不幸亡故,經雙方同意互結連理成為夫妻,但結婚當時僅以市售結婚證書雙方簽名後另私下分別由二名見證人簽章後即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按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本件兩造之結婚證人僅分別於私下場所簽立結婚證書,且兩造並未舉行公開之儀式,證人自無見證此結婚之公開儀式之可能,爰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的確沒有儀式,兩造搬來同住,戶口也在一起,沒有宴客,沒有收紅包,沒有穿禮服,也沒有放鞭炮,鄰居也不知道兩造舉行婚禮,因為兩造都是第二次結婚,所以比較簡單,但被告認為這樣已經算是一家人了,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9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二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指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是若兩造未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舉行公開儀式,亦即無結婚之事實,僅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依上開說明,自屬婚姻不成立之問題。
㈡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且被告於本院訊問
時,亦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復核與證人即原告之姐 蘇悅君 證稱「(問:兩造結婚當時有無公開儀式?提示結婚證書證人欄之簽名,是否親簽?)是被告拿給我簽名的,太久了不記得,他們是人家介紹的,我也不知道結婚一定要請客,他們喜歡就好,所以沒有公開的儀式。」(見本院9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兩造結婚時,既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顯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其婚姻自屬不成立。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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