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28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99年4月21日桃德戶字第0990002421號函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依戶政查詢系統查得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附卷(參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880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7頁至第8頁)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52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