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原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