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告 王大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