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349號原告 許暘靈 即向上清粥餐飲店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被告 李蕙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