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187號債權人大霖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次按,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債權人所附票號822901、822902、822903、822904號等四張本票影本,未見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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