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蕭信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5日止累計110,820元正未給付,其中105,212元為消費款;5,608元為循環利息(107/1/27~108/03/25)。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