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任嫻 即川崎自動車保養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川崎自動車保養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